來源:潮州市生態環境局
關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發證登記工作的說明
一、申領范圍與申領時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
2017年至2019年已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任務的33個行業中,未依法領證或登記的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4月20日前,依法領證或登記。
(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和登記
除列入清理整頓范圍外,其他列入國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的所有行業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9月20日前,依法領證或登記。
二、申請程序
(一)信息公開。實行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在提交排污許可申請材料前,應當將承諾書、基本信息以及擬申請的許可事項向社會公開。公開途徑應當選擇包括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二)網上申報。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公眾端網址:http://permit.mep.gov.cn)
上注冊并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試行)》,簽署《承諾書》,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
屬于登記管理類的排污單位,僅需網上填報,系統將自動即時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即可完成申領。
排污單位同時須到廣東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網址:http://zfsg.gd.gov.cn/)進行排污許可證核發申請。排污單位對申請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三)審核發證。市生態環境局按規定審核企業申請材料的合規性和完整性,并按照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和核發技術規范等,依法作出核發決定。
三、法律責任
對無證或不按證排污的,生態環境部門將依法查處、嚴厲打擊。
(一)無證排污情形:
排污單位存在以下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1.依法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但未申請,或者申請后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
2.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后未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核發環保部門許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3.被依法撤銷排污許可證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按證排污情形:
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1.超過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
2.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3.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其他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三)拒不整改情形:
排污單位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經復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四)其他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對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